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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统治下的居赀赎债群体——以新出简牍为中心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9-08 09:09:32
 秦代统治下的居赀赎债群体——以新出简牍为中心
 
 摘要
 
“居赀赎债”是出土秦简所见的一项重要制度,指百姓因无力缴纳赀罚、赎金或偿还官府债务而以劳役折抵的制度安排。本文以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岳麓秦简等新出简牍资料为中心,结合传世文献,对秦代居赀赎债群体的来源构成、劳役内容、管理方式及制度特征进行系统考察。研究表明,居赀赎债者主要由贫苦无爵的庶民构成,但亦有少量有爵者因现实考量选择居作;其劳役范围广泛,包括官府的常规劳作及转运委输、修缮城塞等专项力役;居赀赎债者在身份上介于自由民与刑徒之间,具有临时性、有偿性和可替代性等特征。里耶秦简中阳陵戍卒债务文书显示,秦代官府对居赀赎债者的管理已形成了一套从追讨、移送到折算的完整程序。该制度一直延续至汉初,至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前后逐渐废止。居赀赎债群体是秦代国家权力深入基层社会、实现对编户民有效控制的重要载体,其制度实践折射出秦代统治在“法治”与“人道”之间的微妙平衡。
 
关键词:居赀赎债;秦代简牍;里耶秦简;岳麓秦简;劳役制度
 
 
 1 引言
 
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出土,首次向学界展示了秦代“居赀赎债”制度的概貌。此后,龙岗秦简、里耶秦简、岳麓秦简等大批简牍资料的相继公布,极大丰富了我们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居赀赎债”指出土文献所见秦制,指以劳役的形式折抵赀、赎、债。赀、赎一般被认为是财产刑,因此居赀、居赎可以视为财产刑的执行方式。得益于出土文献的公布,居赀赎债的研究得以深入,对于居赀赎债者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然而,既有研究多聚焦于制度的法律文本层面,对居赀赎债群体本身的社会身份、生活状态及其在秦代统治体系中的位置,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本文以新出简牍为中心,综合运用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里耶秦简债务文书、岳麓秦简相关律令等材料,对秦代居赀赎债群体进行系统考察,以期揭示这一特殊群体在秦代基层社会中的真实面貌。
 
古典文学知识的视角来看,秦汉文献中对“居作”“赎刑”的记述虽简略,却蕴含着丰富的社会历史信息。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其中“尝逋亡人”即包含因债务或刑罚而逃亡者,与居赀赎债群体存在密切关联。文学教育所强调的“知人论世”之法,同样适用于出土文献的研究——透过简牍中冰冷的律令条文与行政文书,我们得以窥见秦代普通民众在国家机器碾压下的生存处境。
 
 2 居赀赎债的制度内涵与法律规范
 
 2.1 “居赀”“居赎”“居债”的分合
 
“居赀赎债”是一个复合性概念,涵括了三种不同性质的以劳役折抵方式。有学者认为“居赀赎债”是“居赀”与“居赎”“居债”的合称。所谓“居赀”,指因犯赀罪(罚金刑)而无力缴纳罚金,以劳役折抵;所谓“居赎”,指因触犯赎刑(允许以财物赎罪的刑罚)而无力缴纳赎金,以劳役折抵;所谓“居债”,指因欠官府债务(如借贷公物、损坏公物等)无力偿还,以劳役折抵。三者虽同以劳役折抵,但在性质上略有差异:居赀、居赎属于刑罚执行方式的变通,居债则属于民事债务的清偿方式。但在秦代的法律实践和行政文书中,三者往往不加区分地并称,统称为“居赀赎债”。
 
 2.2 睡虎地秦简中的律文规定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是了解秦代居赀赎债制度的基础性文献。律文规定:“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这条律文包含了几个关键信息:其一,居赀赎债的适用对象包括因“赀”“赎”“债”三种情形而无力缴纳者;其二,官府以“令日”(即规定的日期)对其进行催问,如仍不能缴纳或偿还,则令其“居之”——即以劳役折抵;其三,劳役的日折算标准为八钱,如由官府提供伙食则折合六钱。
 
睡虎地秦简《司空律》还规定:“居赀赎责(债)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即在播种和除草时节各给居赀赎债者放假二十天,归家务农。这并非随意的规定,而是国家根据长时期农业生产经验的总结。这一规定反映出秦代统治者在推行严苛法治的同时,也意识到农业生产对国家根基的重要性,对居赀赎债者给予了有限度的人性化关照。
 
此外,《司空律》还规定:“一室二人以上居赀赎责(债)而莫见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为兼居之。”即同一家庭中有两人以上同时居赀赎债而家中无人照看的,允许释放一人,由另一人代为兼居。这同样体现了秦律在制度刚性之外的一定弹性。
 
 2.3 岳麓秦简与里耶秦简的新证
 
岳麓秦简(肆)简0528(284)载:“黔首居貲贖責(債),其父母妻子同〖居責〗。”整理者根据前后文义补释“居责”二字。岳麓秦简(肆)简0557(288)进一步明确:“死,皆毋(無)父母妻子同居責(債)殹(也),出之。”意思是居赀赎债者死去,如果没有父母、妻子、同居可供追讨未完债务的,则勾销该人的债务。
 
这两条简文揭示了居赀赎债债务追偿的两个重要原则:其一,居赀赎债者的债务不仅限于本人,还及于其家庭成员——“父母妻子同居”均可能成为债务追讨的对象;其二,债务追讨以家庭为单位,一旦债务人家族绝户,则债务自动勾销。这种“株连式”的债务追偿方式,将国家债务压力传导至整个家庭单元,是秦代国家权力深入基层社会的重要体现。
 
岳麓秦简(柒)简0570又载:“有赀赎责(债)貣当戍者,皆以其钱数△戍日,为书约。”简文中的△字有折算、延长的含义,表示将赀、赎、责、债所欠钱数换算后延长戍日,以增加戍日偿还所欠钱数。这说明秦代赀赎责债者除了以居作方式偿还外,还要继续承担正常的徭戍义务。换言之,居赀赎债并非免除其他国家义务的“特许权”,而是在既有义务基础上的“附加惩罚”。
 
 3 居赀赎债群体的来源与构成
 
 3.1 最广泛的来源:贫民阶层
 
秦社会经济生活中各种赀罚非常普遍,从而使广大贫民阶层构成了最广泛的居赀来源。秦律中的赀罚名目繁多——赀甲、赀盾、赀徭、赀戍等——几乎覆盖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贫苦的编户民而言,动辄数百上千钱的罚金往往无力承担,只能选择“居赀”。里耶秦简中12名阳陵“卒”的债务文书即为典型例证:这些戍卒每人欠有官府的债务,多者11211钱(J1(9)7简),少者384钱(J1(9)5简)。按每日居作八钱计算,欠债最多者需劳作约1401天(近四年)才能偿清。如此沉重的债务负担,绝非普通农户短期内所能承担。
 
 3.2 居赎:赎刑的劳役化执行
 
秦的各种赎罪名目有官定的赎金标准。赎刑本意是以财物赎免刑罚,但对于贫苦百姓而言,赎金同样是难以承受的负担。居赎由此成为赎刑的替代执行方式——以劳役代替赎金。值得注意的是,居赎通常比居赀的清偿时间要长得多。这是因为赎罪的法定赎金通常高于赀罚的罚金数额,相应的劳役折算天数自然更长。
 
 3.3 居债:公私债务的劳役化清偿
 
因种种原因给公家造成损失、因无力赔偿而居作者,也是居债的重要来源。秦代的“债”主要包括:向官府借贷钱物到期不能归还、损坏公物应予赔偿、保管公物发生短缺等。私人奴婢居作,则与秦百姓居赀赎债息息相关。里耶秦简中的阳陵戍卒债务案例表明,这些戍卒在原籍欠有官府债务,当地官员曾到其家追讨,因家贫而无法缴纳。阳陵司空遂向戍卒所在的迁陵县发出追债申请,请求从戍卒的生活费用中扣除欠款,或在其服役返乡后强迫其居赀抵债。
 
 3.4 身份特征:贫困与无爵
 
总体而言,百姓居赀赎债者大多是贫困且无爵位的平民。秦代二十等爵制下,有爵位者享有一定的法律特权和经济优待,通常不至于因小额赀罚而陷入居作的困境。但出于现实因素的考量,有爵位者也可能选择居作。这或许是因为某些情况下,放弃爵位以抵偿债务比实际缴纳罚金更为划算。此外,除隶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司寇、隐官外,鬼薪白粲也很可能在居赀赎债之列。这表明居赀赎债者并非一个完全同质的群体,其内部存在身份等级的差异。
 
 4 居赀赎债者的劳役内容与管理
 
 4.1 劳役种类与范围
 
居赀赎债者的劳役内容相当广泛。除在官府常规居作外,他们还承担了转运物资、修缮城塞、充当仆养、看守官府、传送文书、收集草料、驾取公船等劳役。秦令明确规定:“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债。急事不可留,乃兴徭。”即官府在安排转运物资等力役时,必须首先征发城旦舂、隶臣妾和居赀赎债者,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征发普通百姓的徭役。这说明居赀赎债者在秦代的力役体系中处于“优先征发”的地位——他们被视作国家可以随时调用的廉价劳动力储备。
 
在具体的劳作安排上,居赀赎债者由县司空统一管理。里耶秦简反映,秦代主管徒隶的官署是司空和仓:司空主管城旦舂、鬼薪白粲和居赀赎债,仓主管隶臣妾。两个机构根据需要将徒隶分配到不同部门劳作。里耶秦简中还出现了“隶妾居赀”的记载,即让隶妾去服“居赀”的劳役。“居赀”虽然是有偿的短期劳作,但居赀者是服“城旦舂”劳役的,其劳动强度要大于“隶臣妾”。
 
 4.2 管理方式与追偿程序
 
里耶秦简中的12份阳陵县向洞庭郡发出的债务追讨文书,为我们了解居赀赎债的管理程序提供了珍贵的实物资料。这些文书的基本程序是:阳陵县的戍卒在原籍欠有官府债务,阳陵司空首先向其家中追讨;家中无力缴纳的,则将债务文书移送给戍卒所在的署所县(迁陵)继续追讨。追讨的方式包括从戍卒的生活费用中扣除欠款,或者把握其服役返乡的时间,强迫其居赀抵债。
 
值得注意的是,朱红林的研究指出,里耶秦简债务简中的欠债戍卒本身并非居赀赎债者——他们屯戍迁陵是正常的徭戍义务,而不是以劳役抵债。阳陵司空向迁陵方面索要这些戍卒的服役时日记录,是为了在其正常戍边义务之外,另行安排居赀抵债。这一判断精准地区分了“正常的徭戍义务”与“惩罚性的居赀劳役”——前者是编户民对国家应尽的法定义务,后者则是对未能履行经济义务的追加惩罚。
 
 4.3 与徒隶的异同
 
秦简中徒隶有时与“居赀赎债”并称,徒隶与居赀赎债等同样是从事转运委输的力役。但二者之间存在根本性区别:徒隶(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等)是隶属于国家的永久性劳作者;居赀赎债则是民与国家之间关于债务的“折日而居”,是一种有偿的、有期限的劳役。徒隶的身份一经确定便终身或长期不变,而居赀赎债者一旦偿清债务即可恢复自由民身份。从国家人口管理的角度看,隶臣妾更偏向于自由人群体,有放免为庶人的机会;隶臣妾的身份与居赀赎债相似,都是依附于国家的特殊力役承担者。但居赀赎债者的临时性和可替代性,使其与终身性的刑徒存在本质差异。
 
 5 居赀赎债制度的历史定位与意义
 
 5.1 制度延续与终结
 
“居赀赎债”作为一种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黔首”的利益——至少在法律文本的层面是如此。它给予无力缴纳罚金、赎金或偿还债务的百姓一条“以劳役代金钱”的出路,避免了因无力缴纳而陷入更严厉的刑罚。作为一种制度,居赀赎债一直持续到汉初,消失的时间大约在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至武帝初年之间。文帝十三年正是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关键年份,此后秦汉刑罚体系发生了深刻变革,居赀赎债制度也随之退出历史舞台。
 
 5.2 秦代统治的双重面相
 
居赀赎债制度折射出秦代统治的双重面相。一方面,秦以严刑峻法治国,法律条文繁密,赀罚名目众多,普通百姓稍有不慎便陷入债务困境。里耶秦简中仅阳陵一县便有12名戍卒欠有官府债务,少者数百钱、多者上万钱。这类相同格式的文书在《里耶发掘报告》中就有十几处,可见民众为债务而被迫劳作的不在少数。居赀赎债正是国家机器将经济压力转化为劳役控制的有效工具。
 
另一方面,秦律在制度设计中又保留了一定的弹性空间——“日居八钱”的折算标准、“种时、治苗时各二旬”的农忙假期、“一室二人以上”的兼居规定、债务人死亡后“出之”的债务勾销——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民生疾苦的有限关照。这种“法治”与“人道”之间的张力,正是秦代统治的复杂性所在。
 
 5.3 居赀赎债群体的历史意义
 
居赀赎债群体是秦代基层社会中的一个特殊阶层。他们既非完全自由的编户民,亦非终身性的刑徒;他们既有恢复自由的可能,又时刻面临国家劳役的强制征发。这种身份的过渡性与不确定性,恰是秦代国家权力深入基层社会的生动写照。通过居赀赎债制度,秦代国家将经济领域的债务关系转化为政治领域的劳役控制,实现了对编户民更为精细化的管理。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居赀赎债群体的存在,反映了秦代大一统国家在构建基层统治秩序时面临的深刻矛盾——既要通过严密的法制汲取社会资源,又不得不为最底层的民众留出一条勉强度日的生路。
 
 6 结语
 
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岳麓秦简等新出简牍资料,为我们重构秦代居赀赎债群体的真实面貌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条件。研究表明,居赀赎债者主要由贫苦无爵的庶民构成,因无力缴纳赀罚、赎金或偿还官府债务而以劳役折抵。他们的劳役范围广泛,从官府常规劳作到转运委输无所不包。他们在身份上介于自由民与刑徒之间,具有临时性、有偿性和可替代性等特征。里耶秦简中阳陵戍卒债务文书所揭示的从追讨、移送到折算的完整程序,展现了秦代官府对居赀赎债者系统化的管理机制。
 
从古典文学知识的视角来看,秦汉简牍作为一种特殊的“文本”,其价值不仅在于提供了制度史的实证材料,更在于它让我们得以聆听来自基层社会的声音——那些被正史遗忘的“黔首”如何在国家律令的缝隙中挣扎求生。文学教育所倡导的“以意逆志”的解读方法,同样适用于出土文献的研究:唯有深入理解简牍产生的历史语境,才能真正把握文字背后的社会脉动。居赀赎债制度的实践表明,秦代统治在“以法治国”的刚性框架下,仍保留了一定的制度弹性。这种弹性既是国家机器自我调适的需要,也是底层民众在严苛统治下维持基本生存的制度空间。居赀赎债群体作为这一制度空间的承载者,其命运与遭遇,或许正是理解秦代基层社会最好的入口。
 
 
 参考文献
 
[1]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2] 朱红林.里耶秦简债务文书研究[J].古代文明,2012(3).
 
[3] 刘鹏.秦简牍所见居赀赎债问题再探[J].北京社会科学,2021(8):4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