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流失防控体系建设
一、引言
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是国家实现稳定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据国务院关于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署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资产资金管理薄弱、使用绩效不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资产闲置浪费,二是违规转让出借,三是资金管理不严,涉及金额较大。2024年至2025年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两重”建设资金共计1008亿元,其中有67.23亿元闲置了1年以上。另有4户央企的178.53亿元资金和37.78亿元土地资产长期闲置。11个部门的1.24万平方米房产、30.15亩土地、1118项专利等无形资产未入账。佛山南海区国资国企系统2025年以来已有28人被查处。国有资产流失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更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平性和公信力。
当代经济指出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制约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的关键瓶颈,建立健全防控体系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性制度保障。
经济师强调国有资产流失防控体系的建设需要从制度设计、监管执行和责任追究三个层面协同推进,形成覆盖资产全生命周期的闭环管理机制。近年来,从《国有资产法》草案的审议到《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6)》的施行,从地方智慧监管平台的探索到全级次穿透式监管的推进,国有资产流失防控体系建设正进入制度密集落地的关键阶段。本文拟在系统梳理国有资产流失主要类型与成因的基础上,从法律制度、监督机制、技术赋能和责任追究四个维度,探讨国有资产流失防控体系的构建路径。
二、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类型与深层成因
2.1 主要流失类型
国有资产流失的表现形式多样,从实践来看可归纳为以下四类。
资产配置环节的流失主要表现为产权不清、账实不符、资产底数不清。审计发现,部分部门的房产、土地、专利等无形资产未入账或账外运行。国有资产底数不清、管理混乱,根源在于资产管理责任不清晰、落实不到位。2025年12月1日,江苏省全省国有资产智慧监管平台正式上线前,三个试点地区即完成了1.17万亿元国有资产的清查工作。
资产使用环节的流失体现为闲置浪费、低效运转和违规出借。江苏省纪委监委指导试点地区按照流失资产、闲置资产、低效资产等分类梳理,发现审批程序倒置、资产估值失真、内控流程“走过场”等监管漏洞。深圳审计发现,部分国企未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理念,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缺陷,募集资金使用缺乏科学规划,造成资金闲置。部分国企存在“大额资金长期沉淀、存量资产盘活不力”的突出问题。
资产处置环节的流失以违规转让、低估贱卖、侵占挪用为主要表现。江苏省纪委监委从投资、融资、采购、销售、工程建设等9个方面,系统梳理出盲目投资、违规担保、违规出借资金等24种典型违纪违法类型。试点地区通过查办36起国有资产领域留置案件,进一步找准了投融资、征收安置、资金监管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决策环节的流失最为隐蔽也最为严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部分国企重大项目亏损、中标项目履约、重大投融资等事项存在严重问题。
2.2 深层成因分析
国有资产流失的深层原因可从三个层面加以把握。
制度层面,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资产配置、使用、收益、处置等关键环节缺乏统一、刚性的制度约束。“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禁止性规定尚未形成有效的制度威慑。
监管层面,多头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监督力量分散、信息共享不畅、协同机制缺失,导致“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监督体系在国资运营、管理、处置全链条覆盖不足,存在监管盲区。
执行层面,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部分企业“一把手”权力过度集中。南通市通州区某案中,街道农经部门监管缺位,对工作交接“走过场”,未实质性核查把关,导致财务人员持续侵吞集体资金。
三、法律制度体系:从“碎片化”到“系统化”
法律制度是国有资产流失防控体系的基石。2025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国有资产法》草案。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明确将“制定国有资产法”列入2026年工作任务。
草案以7章62条的框架构建起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体系。其核心突破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首次以法律形式将国有资产明确划分为四大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及其他国有资产,为空域、数据等新型资产留出空间;二是确立了“国家统一所有与分级分类履行出资人职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清晰界定了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及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责任;三是明确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等禁止性规定。
与此同时,国资“三资三化”改革在2026年迎来全面推进。“三资三化”——国有资源资产化、国有资产证券化、国有资金杠杆化——推动国有资产从“静态管理”转向“动态运营”,通过将闲置资源转化为可计量资产、通过证券化实现价值增值、以增值资金撬动社会资本,构建起价值转化的完整链条。《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6)》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政策有效执行筑牢刚性约束。
《经济师》 曾刊文指出,国有资产流失防控体系的制度设计应当覆盖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生命周期,将资产管理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三大政策——国有资产法草案、“三资三化”改革、追责办法——并非孤立施策,而是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这一核心目标,构建起基础性法律框架、高效运营路径与刚性约束机制协同发力的完整闭环。
四、监督机制:从“多头分散”到“协同贯通”
4.1 监督体系的制度化重构
国有资产监督体系的建设关键,在于打通各类监督主体之间的信息壁垒和权力边界。江苏省的实践提供了重要参照。2025年,江苏省纪委监委在江阴市、南通市通州区、东台市开展国有资产监督体系试点工作。试点地区通过厘清资产“是谁的、谁使用、谁管理、谁监督”,推动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监管责任协同发力,构建起横向联动、纵向贯通的监督闭环。
在组织机制上,江苏省建立了“2+2+N”监督办案贯通协作机制,将监督检查室和审查调查室结对编组,统筹派驻机构、市县纪委监委力量,形成协同工作格局。试点以来,移送国资领域问题线索188条,推动立案78件。宁夏国资委构建了全级次穿透式综合监督稽查体系,统筹出资人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力量,建立“领导包抓、动态调整、限时办结、定期调度和督察督办”五大工作机制。
4.2 问责机制的刚性约束
问责是防控体系有效运行的最后屏障。2025年,江苏省国资委原党委书记、主任徐郭平及继任者谢正义相继被查,揪出多名盘踞国资领域的“蛀虫”。试点地区以强力办案撕开口子、揭开盖子、挖出根子,聚焦“一把手”、财务会计等关键岗位,深挖彻查“靠国资吃国资”腐败。宁夏区属企业2025年开展审计项目50个,发现问题543个,制度废改立168项,优化工作流程148项。
问责机制的核心在于形成“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放大效应。江苏省纪委监委总结规律,系统梳理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的“出血点”,形成《国有资产监督指引》,为国资领域“查什么、怎么查、如何治”提供精准具体指导。试点地区通过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三单”管理,建立整改监督台账,常态对账、精准查账、严格销账。
五、技术赋能:从“人防”到“智防”
5.1 智慧监管平台的规模化应用
数字技术正在深刻改变国有资产监管的模式与效能。江苏省试点地区探索建设国资智慧监管平台,将万亿元资产全部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平台同步嵌入投资额度异常、重要股权变动等275个监督模型,自动比对预警异常情况4.2万余个,及时处置率达92%。
2025年12月1日,江苏省全省国有资产智慧监管平台正式上线,将各类国有资产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建立省市县一体联动的“预警—整改—跟踪”闭环管理机制,实现“资产全覆盖、统一进平台,处置上网络、全程留痕迹,异动有预警、权力受监督”。平台的建成运行标志着国有资产监管从“人防”走向“技防”,从“被动应对”走向“主动预警”。
5.2 穿透式监管的数据革命
2026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穿透式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资发监督〔2026〕2号),作为国内首份专门规范央企穿透式监管的顶层制度,要求实现全级次穿透。穿透式监管的本质是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打破信息壁垒,实现对国有资产从集团总部到末级子企业的全链条、全过程、全要素覆盖。
青岛市开发智能预警系统,精准施治国企领域腐败隐蔽化、权力失管等问题。宁夏国资委构建了穿透式监管平台、阳光采购交易监管平台、司库体系平台,监管触角延伸至企业采购、债务、投资等各个环节。2025年,内蒙古国资委设计了78项指标评价体系,为监督检查提供标准化依据。
《当代经济》 曾刊文指出,现代信息技术在国有资产监管中的深度应用,正在推动监管模式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警”转变,数据驱动的智慧监管是提升防控体系效能的关键路径。275个监督模型的部署和4.2万余个异常情况的自动预警,正是这一趋势的实证。
六、防控体系的完善路径
6.1 填补制度空白
当前,国有资产法的制定正处于审议阶段,应加快立法进程,使防控体系获得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应针对空域、数据等新型国有资产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填补制度空白。国有资产报告职责应延伸覆盖履行所有权人职责的全部管理环节,强化全口径报告、全方位监督。
6.2 强化协同监督
应进一步完善出资人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的协同机制。宁夏探索的“力量互动,定期联访”“信息互通,项目联督”“事项互融,问题联查”“措施互补,线索联议”“成果互享,制度联防”的“五互五联”协同模式,为构建贯通协调的监督格局提供了可复制经验。
6.3 深化技术赋能
应持续推动智慧监管平台的建设和升级,扩大监督模型的覆盖范围。将资产长期闲置、投资额度异常、重要股权变动等关键风险点纳入智能监控。加强数据治理基础,确保资产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时性。推动穿透式监管向县区延伸,实现全级次覆盖。
6.4 做实盘活利用
防控的最终目的是保值增值。应建立覆盖“资产明细—租赁合同—租金收缴”全链条的一体化动态管理台账。通过资产重组、股权合作、战略联盟等途径,整合优势产业资源,提升资产运营效率。因地制宜采取出租、开发利用和改造提升等方式,有效盘活闲置资产。
七、结语
国有资产流失防控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法律制度、监督机制、技术赋能和责任追究四个维度协同发力。2026年,国资监管领域迎来制度建设的集中落地期。《国有资产法》草案的审议、“三资三化”改革的纵深推进、《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6)》的施行——三大政策环环相扣,构成覆盖“全链条规范、全方位监督、全责任落实”的制度闭环。
从江苏试点地区1.17万亿元资产的清查上线,到275个监督模型对4.2万余个异常情况的自动预警;从宁夏区属企业完成41个审计项目、发现问题543个的制度整改,到青岛智能预警系统对隐蔽化腐败的精准施治——实践表明,国有资产流失防控体系正在从“碎片化应对”走向“系统性治理”。
当代经济指出国有资产流失防控体系的本质是将国有资产管理从“事后追责”前移至“事前规范、事中监督”,实现全生命周期的闭环管控。经济师强调防控体系的建设应当将国有资产管理纳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以制度倒逼责任落实。当法治的刚性、监督的协同、技术的精准与问责的威慑形成合力,国有资产流失防控体系才能真正成为守护全民共同财富的坚实屏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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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完善监督体系 守好国资“家底”[N]. 新华日报, 2026-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