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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视域下云南民歌版权保护法理逻辑与实践路径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9-09 09:58:06
 非遗视域下云南民歌版权保护法理逻辑与实践路径
 
 摘要
 
云南民歌作为承载多民族文化基因的活态非物质文化遗产,其版权保护面临“集体性与个体性冲突、活态性与固化规则矛盾、文化性与经济性失衡”的三重困境。现行版权制度以“个体创作、固定表达、有限期限”为核心逻辑,与云南民歌的非遗属性存在天然适配性缺陷。本文从法理逻辑与实践路径两个维度,系统考察云南民歌版权保护的理论困境与现实出路。研究表明,云南民歌版权保护的法理困境根植于权利主体的集体性与个体性之争、保护客体的原生形态与衍生形态之分、保护期限的永久性与有限性之辩三个核心命题。在实践层面,云南省已形成“民间文艺作品普查+版权登记”联动机制、《目瑙纵歌进行曲》版权授权交易、哈尼族多声部民歌数字化保护等多元探索。本文提出构建“分层确权、分类保护、数字赋能、惠益分享”的四维保护框架,以期为云南民歌版权保护提供兼具法理正当性与实践可行性的制度方案。
 
关键词:云南民歌;非物质文化遗产;版权保护;法理逻辑;惠益分享
 
 
 一、引言
 
云南是中国民族种类最多、民族文化资源最为丰富的省份。25个世居少数民族在此繁衍生息,孕育了形态多样、内涵深厚的民歌文化。据不完全统计,云南省已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传统音乐类占比超过20%,哈尼族多声部民歌、傈僳族民歌、彝族海菜腔、弥渡民歌等先后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云南民歌不仅是各民族历史记忆与文化认同的重要载体,更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数字技术的普及,云南民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版权保护困境。一方面,商业化开发中的“拿来主义”盛行,未经授权的改编、盗用等侵权行为频发;另一方面,传统民歌的集体创作属性与现行版权法的个体主义逻辑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大量民歌因创作主体不明、创作时间久远而被视为“公共资源”,陷入“人人可用、无人保护”的尴尬境地。正如有学者所言,长期以来人们对民歌作品的使用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民歌作品属于著作权使用的公有领域,是人人皆可自由使用的对象。
 
民族音乐曾刊文指出,民歌的版权保护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关乎民族文化传承与发展的文化命题。北方音乐亦关注民间音乐的版权困境,强调“民歌应当受到版权法律保护”。本文拟从法理逻辑与实践路径两个维度,系统考察非遗视域下云南民歌版权保护的理论困境与现实出路,以期为民族音乐版权保护提供兼具法理正当性与实践可行性的制度方案。
 
 二、云南民歌版权保护的法理困境
 
 2.1 权利主体的集体性与个体性之争
 
云南民歌的创作主体具有鲜明的集体性特征。原始形态的民歌多由不特定的社群成员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共同创作、代代相传,其创作者往往难以追溯至某个具体的个人。哈尼族多声部民歌深藏哀牢山系腹地,其传承完全依赖民间歌手;傈僳族民歌、彝族海菜腔等同样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凝结着整个民族或族群的情感记忆与审美经验。
 
然而,现行《著作权法》以“个体创作”为权利起点。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独创性要求作品需体现“个体”的个性、情感和精神。对于原始形态的云南民歌而言,其多由不特定的社群成员创作,常表现出较强的类型化与集体风格,在形式上更像是一种文化类型的表达,而非个人智力成果的个性体现。这意味着,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的判断标准,原始形态民歌的“作品”地位并不牢固。
 
尽管有学者主张可以考虑通过“社区”“民族团体”作为集体权利主体,但我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法律迟迟没有出台,在当前著作权法体系下,民歌的权利主体仍然模糊,缺乏将“社区”“民族团体”认定为民歌权利主体的明确法律依据。这种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性,使云南民歌在面临侵权时难以找到适格的维权主体。
 
 2.2 保护客体的原生形态与衍生形态之分
 
云南民歌版权保护的第二个法理困境,涉及保护客体的界定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立法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客体界定困难。云南民歌的形态并非单一,而是呈现出从原生形态到衍生形态的连续谱系。
 
原生形态是指以口头方式流传于特定社群中的原始民歌,其尚未经过任何记录、整理或改编。这类民歌的创作主体是社群集体,创作时间久远,表现形式具有类型化特征。对于原生形态的民歌,有学者认为其“首要定位是公共文化资源”。
 
衍生形态则包括记录整理成果、改编作品、再创作作品等。就记录和整理原始民歌的行为而言,其产生成果能否被著作权法保护,需要考虑行为人在记录、整理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贡献。若仅是对民歌歌词、曲调进行忠实、客观的抄录,一般被视为“事实的记载”,不认为是具有独创性的行为。但如果记录整理者融入了自己的审美判断和个性化表达,则可能构成演绎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这种原生与衍生的区分在《小河淌水》版权纠纷中得到了典型体现。这首被誉为“东方小夜曲”的云南民歌,其著作权归属问题历经七年争议。争议的核心正是:尹宜公对《小河淌水》的贡献究竟是“记录”还是“整理改编”?不同的定性直接决定了权利归属的不同结论。这一案例深刻揭示了原生民歌与衍生作品在版权保护中的复杂关系。
 
 2.3 保护期限的永久性与有限性之辩
 
云南民歌版权保护的第三个法理困境,涉及保护期限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保护期一般为作者终生及死后五十年。然而,大多数云南民歌创作时间久远,远超保护期限,早已进入公有领域。即便满足了“可辨识复制”“权属无争议”等要求,也只能根据著作权法保护署名权等精神权利,财产性权利的主张仍难以被支持。
 
从非遗保护的视角看,这一制度设计存在明显的适配性缺陷。非物质文化遗产强调的是一种活态传承,其价值恰恰在于持续的生命力与不断的再创造。如果以“进入公有领域”为由否定对原生民歌的财产权保护,将导致大量承载民族文化基因的传统民歌被无偿使用甚至歪曲滥用,既损害了来源地社群的文化权益,也不利于非遗的可持续传承。
 
有学者因此提出,对于民歌这类特殊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并非合适的手段,而应另外创设特定的保护机制。这一观点揭示了现行版权制度与非遗保护之间的深层张力——版权制度以“有限垄断”为激励逻辑,而非遗的核心特征是集体性与活态性。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求制度平衡,是云南民歌版权保护必须回答的根本问题。
 
 三、云南民歌版权保护的实践探索
 
 3.1 “民间文艺作品普查+版权登记”联动机制
 
面对民歌版权保护的特殊性,云南省近年来进行了一系列积极的制度探索。2025年,云南省明确提出在全省推广“民间文艺作品普查+版权登记”联动机制,建立覆盖16个州(市)的民间文艺版权作品清单,重点对彝族刺绣、建水紫陶、纳西族东巴画等具有代表性的作品进行登记并作数字化存证。
 
这一机制的核心创新在于:将传统的“被动登记”转变为“主动普查+登记”,通过系统性的田野调查摸清民间文艺资源的家底,再通过版权登记实现确权。对于民歌而言,这意味着传承人的演唱、民间歌手的记录整理成果等可以获得法律确认的权利凭证。云南省版权局还积极开展面向少数民族文艺创作者的著作权法律法规宣讲,围绕民族音乐的版权运用、价值评估及维权保护举办专题讲座,厘清作品权属边界,强化基层创作者的版权资产保护意识。
 
 3.2 《目瑙纵歌进行曲》:民族音乐版权运营的里程碑
 
2026年,由云南省德宏州景颇族艺术家石勒干创作的《目瑙纵歌进行曲》音乐作品,经AI技术二次创作后形成了“目瑙纵歌”系列音乐作品,在全网累计播放量突破40亿次。然而,爆火背后亦有隐忧——未经授权的改编、盗用等侵权行为频发。
 
面对这一困境,德宏州版权局牵头,云南出版集团版权服务大厅组建专业工作组深入基层开展版权服务。经确权,《目瑙纵歌进行曲》系石勒干1991年完成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财产权归属于德宏州景颇民族文化工作团。云南出版集团版权服务大厅将该作品在“云版版权平台”上线,7月14日成功达成首笔版权授权交易,签约金额2万元。虽然金额不大,却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该经典民族音乐作品实现了从‘被无偿滥用’到‘合规授权使用’的关键转变,更开启了其版权价值市场化兑现的新阶段”。
 
这一案例为云南民歌版权保护提供了重要启示:第一,确权是维权的前提——明确权利归属是开展版权运营的基础;第二,专业版权服务是保障——版权服务大厅的专业化运作能够有效对接授权需求与使用需求;第三,市场化运营是路径——通过合规授权实现版权价值转化,能够从根本上激励创作与传承。
 
 3.3 哈尼族多声部民歌:数字化保护与活态传承
 
哈尼族多声部民歌自2006年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来,当地已涌现出国家级传承人2名、省级传承人2名、州级传承人4名、县级传承人12名。然而,由于深藏山区,传承长期依赖民间自发延续,缺乏系统性规划与保障。
 
2025年,红河县通过院坝协商达成保护共识,推动了一系列保护举措落地。在数字化保护方面,当地完成了5位核心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系统采风记录,建立起包含2首曲谱、300小时音视频的数字化档案库。在传承人培养方面,县教育体育局将哈尼族多声部民歌纳入中小学特色课程,开设3个兴趣班、覆盖学生1500余人。目前,传习会已培养38名“少年传承人”,7个活动小组新增10名青年成员,队伍平均年龄从30岁降至13岁。
 
哈尼族多声部民歌的实践表明,民歌版权保护不应局限于事后的法律救济,更应注重前端的记录保存与活态传承。数字化档案库的建立,不仅为非遗保护提供了基础数据,也为未来可能的版权确权与授权使用提供了证据支撑。
 
 3.4 司法实践的创新探索
 
在司法层面,云南省也在积极探索民歌版权保护的新路径。楚雄州姚安县法院通过挖掘彝族梅葛史诗中关于民俗的记载,制定“梅葛公约”,引入“梅葛调”等民族传统调解纠纷的方式,形成了“法官+梅葛乐师”的调解模式。这一模式将民歌与法律有机结合,既尊重了民族传统,又发挥了司法功能,为民歌版权纠纷的化解提供了柔性而有效的路径。
 
楚雄州还发布了16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保护措施,从制度层面强化了对包括民歌在内的非遗项目的司法保障。《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也明确规定,文化、工商、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依法保护其享有的知识产权。这些制度设计为云南民歌版权保护构建了从行政到司法的多层次保障体系。
 
 四、云南民歌版权保护的路径优化
 
 4.1 分层确权:区分原生民歌与衍生作品
 
基于前文分析,云南民歌版权保护的首要路径是建立分层确权机制。对于原生形态的民歌,应将权利归属于来源地社群,建立“实质审查型”备案登记制。对于衍生形态的民歌——包括记录整理成果、改编作品、再创作作品等——应在著作权法框架内获得保护,但保护仅及于独创性增量部分。
 
这一分层逻辑的核心在于:既要保护社群对原生民歌的文化权益,防止被不当占有和歪曲使用;又要激励个人对民歌的记录、整理与再创作,促进民歌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正如有学者所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立法的着眼点是民间文学艺术的可持续发展”,应“充分尊重权利主体的自决权”。
 
 4.2 分类保护:构建差异化的法律保护体系
 
不同类型的云南民歌,其保护需求与保护方式也应有所差异。对于已列入国家级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民歌,应优先适用非遗保护的法律框架,通过名录制度、传承人制度、保护规划等行政手段实现保护。对于尚未列入名录但具有重要文化价值的民歌,应通过版权登记、数字化存证等方式实现确权。对于商业化开发中产生的民歌衍生品,应适用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立法应“区分原生性作品与衍生性作品、集体主体与个体主体,在权利赋予与限制的动态平衡中,构建合理高效的法律保护规则体系”。这种分类保护的思路,既尊重了云南民歌的多样性,又避免了“一刀切”的制度设计带来的适用困难。
 
 4.3 数字赋能:以技术手段强化版权保护
 
数字技术为云南民歌版权保护提供了新的可能。一方面,数字化档案库的建立可以为民歌的版权确权提供证据支撑。哈尼族多声部民歌的数字化实践表明,系统性的采风记录与音视频档案,能够为未来的版权主张提供基础性材料。
 
另一方面,区块链、数字水印等技术手段可以有效追踪民歌数字资产的传播路径,防范未经授权的使用。云南省正在探索的“民间文艺作品普查+版权登记”联动机制,正是通过数字化手段实现确权与存证的有益尝试。有学者还提出了云南少数民族音乐声音资产数字化的研发路径,以期“高质量构建国家声音资产全产权生态链”。
 
 4.4 惠益分享:实现文化权益与经济利益的平衡
 
云南民歌版权保护的最终目标,不是将民歌封闭起来“保护”,而是在保护中促进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实现价值转化。这就要求建立合理的惠益分享机制。
 
所谓惠益分享,是指在他人对民歌进行商业开发利用并获得经济利益时,来源地社群有权分享由此产生的收益。这一机制的核心在于:承认社群对民歌的文化贡献,并将其转化为经济回报,从而激励传承与保护。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弱化著作财产权,赋予权利主体不以知情同意为前提的‘惠益分享权’”,只有当涉及社群的信仰和禁忌时,惠益分享才建立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
 
《目瑙纵歌进行曲》的版权授权交易为此提供了初步范本。虽然2万元的金额不大,但它证明了民族音乐版权价值市场化兑现的可行性。未来,应进一步探索民歌版权授权、衍生品开发、文旅融合等多元化的价值转化路径,使版权保护真正成为民歌传承与发展的内生动力。
 
 五、结语
 
非遗视域下云南民歌的版权保护,是一项兼具法理深度与实践温度的复杂课题。从法理层面看,云南民歌版权保护面临“集体性与个体性冲突、活态性与固化规则矛盾、文化性与经济性失衡”的三重困境。这些困境根植于现行版权制度与非遗属性之间的结构性张力,难以通过简单的制度修补加以解决。从实践层面看,云南省已在“民间文艺作品普查+版权登记”联动机制、民族音乐版权授权交易、非遗民歌数字化保护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民族音乐与《北方音乐》所关注的民间音乐版权保护议题,正在从学理探讨走向制度实践。未来,云南民歌版权保护应着力构建“分层确权、分类保护、数字赋能、惠益分享”的四维保护框架。这一框架的核心逻辑在于:在尊重民歌集体性、活态性、文化性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创新实现权利确认、价值转化与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
 
云南民歌版权保护的意义,不仅在于为特定群体的文化权益提供法律保障,更在于探索一种能够兼顾文化传承与产业发展的制度模式。当古老的民歌在版权的保护下焕发新的生命力,当传承人的智慧与劳动获得应有的尊重与回报,非遗保护便不再是博物馆式的封存,而是活态的、生长的、与时代同频共振的文化实践。
 
 
 参考文献
 
[1] 非遗视域下云南民歌版权保护法理逻辑与实践路径[J].民族音乐,2026(02).
 
[2] 王迪.论民歌作品的表达形态分化与法律保护边界[EB/OL].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2026-06-17.
 
[3] 云南版权服务为《目瑙纵歌进行曲》筑起“防护网”[EB/OL].国家版权局,2026-08-13.